職工齊女士孕期被公司“請”回家,工資也只有先前的一半,在原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情況下,齊某又被公司告知將終止勞動合同。面對一連串的侵權行為,在齊某的一再堅持下,法院最終支持了她的全部請求,公司的如意算盤也就此落空。
糾紛起因
職工懷孕后遭遇工資被降
齊某于2009年入職某票務公司,雙方于2010年2月簽訂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4日。按照合同約定,齊某月工資5500元,票務公司在次月7日左右支付齊某上個月的工資。2010年9月,齊某懷孕。一個月后,票務公司要求齊某在家上班,并將其工資數(shù)額從原來的每月5500元降至每月2000元。2011年1月,票務公司通知齊某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(xù)簽。
齊某在采訪中稱,自己懷孕后雖然沒有到公司上班,但是卻應公司的要求,一直在家里堅持工作,工作內容和工作量跟在公司里上班沒有任何差別,實際上勞動強度并沒有絲毫減輕。齊某說:“公司對我的工作情況也是了解的,把我的工資降低了三千多元,已經是損害了我的利益,剛開始因為身體原因,我覺得吃點虧就算了,畢竟懷孕了多多少少會影響一些工作效率。原以為我這樣的退讓可以讓公司留下好印象,產假過后好在公司繼續(xù)干下去,可是沒想到,公司竟然還不同意續(xù)簽合同,我覺得這顯然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(guī)!逼眲展镜呢撠熑藙t稱,齊某懷孕后就不再到單位上班,公司考慮到她的個人原因和身體狀況,出于對她的照顧,才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其工資。由于公司經營狀況不佳,沒有能力負擔齊某的開支,因此公司迫于無奈決定不再與其續(xù)簽勞動合同。
審理結果
終審判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
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齊某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懷孕,票務公司在齊某孕期做出與齊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當,應予撤銷。齊某與票務公司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至齊某哺乳期滿終止。由于齊某自2010年10月26日開始未到單位上班,且齊某提交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其在家仍正常工作,票務公司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其工資,并不違反相關規(guī)定,故對于齊某要求票務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的要求,不予支持。
齊某不服一審法院判定票務公司不支持其工資差額,提起上訴,請求二審法院判令票務公司支付其2010年10月、11月、12月的工資差額10500元,放棄工資差額25%補償金。
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: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(xié)商一致,可以變更勞動者合同約定的內容。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采取書面形式。
票務公司降低齊某月工資的行為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,票務公司稱降低工資系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齊某對此不予認可。
票務公司沒有提交證據(jù)表明雙方協(xié)商一致降低工資標準,故對票務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。票務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齊某支付3個月的工資差額。
專家解析
變更勞動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
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陳雷認為,本案的焦點主要有兩個:一是票務公司降低齊某懷孕期間的工資標準是否合法;二是票務公司以公司經營狀況不佳,沒有能力負擔齊某的開支為由,通知齊某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(xù)簽的決定是否合法。
陳雷提出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5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(xié)商一致,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。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采取書面形式。本案中,齊某與票務公司簽訂的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,明確約定了齊某的月工資為5500元。后由于齊某懷孕,票務公司將齊某的月工資降至2000元,這屬于勞動合同的實質性變更,即使是雙方協(xié)商一致達成的,也應當采取書面形式。此案中,票務公司稱降低工資系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而齊某對其不予認可。由于關于勞動合同的變更沒有任何書面形式的證據(jù),法院據(jù)此判定雙方應按原合同履行,故判決票務公司支付齊某3個月的工資差額。
關于票務公司不與齊某續(xù)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問題,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2條和第45條的規(guī)定,勞動者在醫(yī)療期、孕期、產期和哺乳期內,合同期限屆滿的,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(xù)至醫(yī)療期、孕期、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。
本案中,齊某與票務公司的勞動合同有效期應順延至齊某哺乳期滿,因此,齊某與票務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11年1月并未到期,不存在是否續(xù)簽的問題。票務公司做出的不與齊某續(xù)簽勞動合同的決定實際上是一種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做法,因此,法院判決票務公司繼續(xù)履行與齊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直至齊某哺乳期滿。